“游戏工作室”倒卖玩家账号后将玩家告上法庭,法院:“转让协议”合同无效,“游戏工作室”将帐号返还被告
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,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帐号租售服务。而一家“游戏工作室”购买玩家的游戏账户后,不但高价转售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“客户”,还三天两头要求玩家配合人脸识别,这下玩家不干了……
小李是某网络游戏的玩家,以8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游戏账户转卖给了何某,两人还签订了转让协议。何某却并非个人玩家,而是“游戏工作室”的一员。所谓“游戏工作室”,就是以牟利为目的,专职从事游戏代练、托管帐号、倒卖帐号等行为的团体。
随后,何某抬高价格,将该账户转卖给了其他玩家,并由小李配合完成了换绑等手续。然而因游戏登录地频繁变更,触发了人脸认证机制,需要小李“扫脸”后才能登录。几次下来,小李觉得十分麻烦,不愿再配合。
为此,何某将小李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(下称浦东法院),以其根本违约为由,要求解除转让协议,退还购买费用并双倍赔付。案件审理中,法院依法追加游戏运营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何某表示,双方在《转让协议》中约定,帐号如果被找回或卖家拒不配合换绑登录,则双倍赔付。自己支付8500元后,发现帐号出现人脸识别问题,被告却不配合,导致客户退回了该帐号。目前,帐号已经无法登录,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。
小李辩称,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约定的除实名制之外的换绑义务,在当时的情况下,实名制无法进行变更,故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。原告的再出售以及进行人脸识别等行为,均是协议之外行为,自己也已经予以配合,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。
第三人述称,原、被告的《转让协议》未经第三人同意,依法应属无效,且该行为严重违反网络实名制的规定,严重危害网络安全。原告等“游戏工作室”的行为还侵害了正常玩家的合法权益以及游戏运营商的正常经营权,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。
审理中,小李提出反诉,认为原告作为专业工作室,将帐号再次出售后三番两次打扰自己,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,要求赔偿律师费、交通费等共计1万元。对此,何某称该纠纷系由小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致,损失应由小李自行承担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《转让协议》是否有效及相应的法律后果。首先,游戏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签订了《服务协议》,其中有一条特别约定,未经运营商允许、不得转让游戏帐号及虚拟财产,即“禁止让与特约”。该特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对净化网络环境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,在不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,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。
从合同主体看,本案中原告以牟利为根本目的,长期稳定地从事“游戏工作室”相关工作,对网络游戏市场、游戏环境、运营商的管理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,完全有别于普通游戏用户,属于特殊主体。
从负面效应看,“游戏工作室”进行代练、低价出售虚拟道具等牟利行为,侵害了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,对游戏行业具有不良影响,也降低了普通用户的娱乐体验,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是现实世界的缩影,同样存在公序良俗。“游戏工作室”破坏规则与秩序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典型行为,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同时,“游戏工作室”不具备核查帐号来源是否合法、买受人是否系未成年人的能力,故《转让协议》必然对互联网安全造成隐患,也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。
综上,法院判定《转让协议》无效,原告将该帐号返还被告。就过错程度而言,原告作为“游戏工作室”,过错明显,被告虽为普通用户,但其在知晓原告上述特殊身份后,仍然多次协助原告操作,亦存在一定过错,故法院酌定其返还原告货款6000元。
目前判决已生效,双方当事人均已自动履行。
法官说法
本案主审法官励希彦表示,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,实则涉及危害网络安全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多个问题,不能简单一判了之。实践中,“游戏工作室”代练、倒卖帐号等行为,已形成灰色产业链,既破坏了游戏环境,也为未成年人绕过运营商设置的“防沉迷”系统提供了便利。近日,国家新闻出版署就《网络游戏管理办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再次引发热议,而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已于近日实施,让未成年人“网络保护”有法可依。本案判决从司法层面确认了“游戏工作室”买卖游戏账户的合同无效,对于规范游戏行业秩序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,也体现了法院以能动司法、助力游戏行业治理的有益探索。
【来源:上海浦东法院】